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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临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成示范

www.paly.gov.cn  发布时间:2014/5/5 17:59:13 大 中 小 论坛


1月11日,根据“最高法院核准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例摄制的电视专题片《法情交融,罪刑适应》在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法院在线》栏目播出,生动形象地彰显了平邑县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公正司法、法情交融的审判努力。至此,由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院核准的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件,已有国内外160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或转发,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与工厂门卫于某发生口角,段某将于某摔倒在地拳打脚踢打伤。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6日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因脑内出血而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系脑出血的促发因素。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脑出血死亡的促发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段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脑出血发作的促发因素之一;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危害结果并非被告人所追求,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该案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3年11月,平邑县人民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成为最高法院核准的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件。 

  2013年11月12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宣传人员获悉后及时撰写了“最高法院核准的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稿件当天首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天涯法律网原文发表,晚间《法制日报》记者润色后刊发,第二天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网、正义网、中国台湾网、民主与法制、凤凰网、中国法学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等国内外100多家新闻媒体予以全文转载报道,其后法学专家纷纷给予积极评判,60多家律师所作为经典案例收录评价,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12月20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新闻频道《法院在线》和农科频道二个栏目一行5人联袂来平邑县法院摄制电视专题片,对平邑县法院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件进行了专题采访。二个栏目摄制组采访了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件承办人,并到案发地模拟案发过程。2013年12月27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农科频道栏目播出的《四年刑期背后的司法努力》法制节目,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平邑县法院将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电视节目中评论:“平邑县人民法院在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作了最好的示范。”

编辑:平邑县委政法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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