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aly.gov.cn 发布时间:2014/5/5 17:59:13 大 中 小 论坛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脑出血死亡的促发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段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脑出血发作的促发因素之一;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危害结果并非被告人所追求,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该案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3年11月,平邑县人民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成为最高法院核准的临沂市首例法定刑以下判决案件。
编辑:平邑县委政法委宣
相关文章
· 这10种行为属于犯罪 稀里糊涂会坐牢的 2017/12/5
· 酒后驾车出事故 找人顶包又骗保 2017/7/3
· 平邑法院处罚一起虚假诉讼当事人 2017/5/22
· 废井内溢出无名尸块“好搭档”反目成仇杀人抛尸 2016/11/8